网络招聘不能有什么歧视性内容

时间:2023-06-23 07:24:06
网络招聘不能有什么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不能有什么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不能有什么歧视性内容,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求职的权利,而且是平等的,整个招聘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讲求公平公正,为求职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下面一起看看网络招聘不能有什么歧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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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涉及性别歧视?

1、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

2、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差异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女性在求职中遭受性别歧视,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各地法院可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司法部门还会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为了打造有利于女性就业的环境,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加强面向女性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消除就业女性的后顾之忧。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妇女合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对于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予以表彰。

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

1、《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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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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