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时间:2023-06-20 23:41:28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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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离职怎么处理1

案情简介: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员工之一,基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设立时就对股权激励方式预留了空间,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是作为股东的必要条件之一,终止劳动关系的股东必须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一段时间后某天,A忽然提出辞职,但在离职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A离职后,B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A的代理人虽然投了反对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了新的《股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转让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转让,强制转让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A对此非常不满,起诉至南京鼓楼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管理办法》无效。法院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区分了《股权管理办法》的效力范围,即认为强制转让条款对所有股东有效,而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仅对投同意票的股东有效。B公司随后依据该管理办法,要求A按照《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1.8%的股份转 ……此处隐藏1009个字……>

( 2 ) 从权利保护角度考量,权利的取得可以进行推定,而权利的丧失或者放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可随意进行推定,否则极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法官在这里用的是禁止反向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通过这一方法,解释出一个非常不同于普通人理解的结论,表现出了法律人严密的逻辑性和对社会事实处理的谨慎态度。

3、章程关于股东离职由公司回购股权的约定是否违法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效 ?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规则的基本文件,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系争章程修正案由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系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产 物。其次,系争章程修正案中 " 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原告的其他股东或由原告进行计价回购 " 的含义为,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原告计价回购,并不含有股东抽回出资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4、怎么解决股东离职退股问题 ?

( 1 ) 章程规定

作为公司 " 宪法 " 的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如公司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并明确规定了退股方式,那么签署章程的股东便要遵守章程,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股东持股后,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规定 " 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 ",且未经员工同意,则不能对员工发生效力。

( 2 ) 合同约定

股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如何处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与章程不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签订者。因此,在实现约定时仍然必须遵守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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